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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厚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早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条中就规定了支持起诉的原则,其具体表述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民事诉讼法历经修改,支持起诉原则袭而未变。从实践情况来看,检察机关之外的其他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支持起诉的案例较少。多年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范围不断扩展,办案规模不断扩大,案件数量也在持续增加。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数据,仅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就受理支持起诉案件41966件,支持起诉29303件。支持起诉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内涵,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根本体现和必要延伸。在今后的理论研究与检察实践中,为更好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检察机关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处理好支持起诉与民事诉讼平等原则、处分原则之间的关系。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与民事诉讼平等原则之间的关系而言,需要检察机关支持的当事人,往往是在诉权行使上处于弱势的一方,若无检察机关支持,这些当事人很可能会因为种种现实困难放弃行使诉权。因此,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实质上促进了当事人接近司法,增加了当事人通过司法裁判获取正义的机会。但是,检察机关在支持当事人起诉的同时,须把握好度,也要保障当事人自我处分自由。
最高检发布的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指明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例如,在李某滨与李某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中(检例第122号),检察机关在维护诉权实质平等的目标下,以最低限度的参与,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和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以及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来支持当事人自主自愿地行使诉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遵循自愿原则、处分原则和诉权平等原则,避免了造成新的诉权失衡。
第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法律专业知识上的优势,从法律的角度,将每一起支持起诉案件做扎实。检察机关在具体个案中的支持起诉要将“支持”落到实处。民事案件在起诉时须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还必须明确案件的管辖。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在明确诉讼请求、分析作为诉讼请求之基础的构成要件事实以及收集用以证明这些要件事实的证据资料等方面,当事人特别需要获得法律专业知识上的支持。而这些恰恰是检察机关的优势所在。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拥有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和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储备,更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因此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支持,与其他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支持相比,乃在于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高水平的法律专业知识上的帮助。在前述检例第122号和第125号中,检察机关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确定诉讼请求以及协助当事人调查取证等方面所提供的支持,就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为当事人起诉提供支持。
第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须适应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方法,让当事人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当事人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需要支持起诉的当事人,不仅仅在法律专业知识上有所欠缺,往往在经济收入和生产生活中都存在各种困难,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这要求检察机关在支持他们起诉时,不仅仅提供法律帮助,还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方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对此,最高检发布的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均有充分体现。例如,在胡某祥、万某妹与胡某平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中(检例第123号),检察机关不仅仅为原告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其起诉,通过多种途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在案件审结后,还通过回访等进一步巩固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围绕着支持起诉所做的各种工作,都使当事人有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未来,检察机关还可持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深入思考:一是对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在法律性质上进行准确定位。只有支持起诉的法律定位予以明确,检察机关才能够通过能动司法的“我管”实现社会法理的“都管”,才能理顺支持起诉工作的基本原理和制度逻辑。二是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具体程序规则进行探索和完善。检察机关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时应注重对程序规则的探索和提炼,在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和支持起诉的程序机制等方面不断总结经验,使支持起诉工作更加符合诉讼程序的法治化要求。就此来看,发布指导性案例是比较适当的路径之一。一方面,通过指导性案例,可以统一实践中的认识,消除实践中的分歧和困惑,既防止不作为,也防止乱作为;另一方面,通过指导性案例的要旨表述,也能够及时总结经验和提炼程序规则,为未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