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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实现禁止令保全措施对生态环境的预防性、及时性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统一法律适用。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规定》共14条,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申请主体和程序、审查需考量的因素、效力期间、文书形式、提前解除、不履行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规定》指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一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规定》明确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申请主体,包括直接受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损害或者损害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民法典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
《规定》明确,在提起生态环境侵权诉讼时或者过程中可以申请诉中禁止令。同时,也考虑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紧急情况,在提起诉讼前可以申请诉前禁止令。
另外,《规定》还明确了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考量因素。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前提是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最高法环资庭二级高级法官贾清林表示,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这一基本条件,即损害必须真实的、现实存在的,具有时空上的迫切性,所产生的风险具有重大性,如不及时制止将很可能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规定》如何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环资庭庭长刘竹梅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规定》鉴于禁止令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尤其考虑到案件尚未经过审理、裁判,甚至尚未受理,以及可能存在恶意申请禁止令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是否作出禁止令时,应依法审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