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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11月9日电(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记者注意到,《意见》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为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标尺”;总结了虚假诉讼八大特征表现,为甄别虚假诉讼提供了指南;列举了十类常见虚假诉讼,为整治虚假诉讼划出了重点。
新闻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最高法供图
例如,《意见》明确,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另外,《意见》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
《意见》同时规定,在整治虚假诉讼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既要防止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由,放松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又要防止以整治虚假诉讼为由,当立案不立案,损害当事人诉权。
《意见》指出,虚假诉讼行为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的,要依法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等罪名,从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实施虚假诉讼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并从重处罚。对于多人结伙实施的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充分体现从严,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诉讼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不要铤而走险,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