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 法治时评
□ 凌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亮点是新增了“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内容。其中,针对大数据杀熟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惩处措施。
相对其他无良的商业手段,大数据杀熟之所以更让人不齿,一则是对熟客采取“价格歧视”有违基本的商业伦理和道义,二则是这种依赖算法的杀熟行为,表面呈现的似乎是为消费者着想的智能推送,背后却是精心且赤裸裸的算计,不免让消费者有被欺骗和愚弄的感受。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大数据杀熟并不少见,甚至一些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也牵涉其中。
我国已有不少法律包含治理大数据杀熟的内容,比如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价格法等都有相关规定。但由于不同法律在处罚力度、规制范围、处理周期上有所差别,且大数据杀熟花样不断翻新,因此,对大数据杀熟的治理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规定》界定了大数据杀熟的定义,将其明确归为“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之一;对于价格违法者,规定“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些措施简单有力,对于那些根本不怕被罚几百万元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来说,“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措施有釜底抽薪之效果。
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不能只靠平台自觉,从价格违法行为入手,增大违法成本,以重罚防治大数据杀熟,是非常必要且务实之举。虽然《规定》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无论如何,期待这种严惩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取向,能够落实到《规定》的方方面面,让治理大数据杀熟的工具箱中增加一件法治利器,让线上消费环境更加和谐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