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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五一
日前,广东交警发布的一则通告,得到了不少网友,尤其是广东省内有车人士的关注。通告中表示,为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自7月1日起,广东省公安机关对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对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违法给予警告处罚,对8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查严处。
消息一出,作为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出行息息相关的政策调整,受到关注自然是意料之中,相隔不到一天,广东交警便如约公布了相关细则,明确了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机件不全等7种“轻微违法免罚”情形,以及不按规定停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等10种“首次违法警告”情形,并在随后在各平台推送了对于相关问题的解答。让车主们有了自我对照纠正的标准,也让政策落地迈出了重要一步。
其实纵观全国,广东交警的这一举措绝非临时起意和心血来潮,其前方已有来者,背后更有相关新修法条的支撑。
柔性执法,对于越来越多人而言,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词汇。此前,在去年疫情期间,全国多地都曾明确允许过多个领域“轻微违法免处罚”的执法方式。而去年底,广州市则领全国之先,推出了对245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实施免处罚或者免强制举措的“双免”清单,囊括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建设、能源等诸多行业和领域。
而日前,浙江台州市三门县开始对首次轻微违法者使用“寄明信片提醒”,广西南宁宾阳县也对轻微交通违法车主发出短信温馨提示,关注过这些新闻的人,也许不会对广东此次的“大动作”太过吃惊。
这一切的大背景,应源于今年初新修订,将于7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本次修订在原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基础上,新增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并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据统计,2019年我国交通事故发生数量超过24万起,造成死亡人数超过6.2万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13亿元,不难看出,在机动车驾驶人数超过4.5亿人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然而惩罚从来都不是目的,在进一步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让群众享受到政府执政理念和能力提升带来的红利,同样是人民至上理念的体现。
就广东本次的政策而言,初衷固然好,执行更重要。我们需清醒看到,柔性执法是方式和手段的柔性,并非标准和尺度的柔性。柔性执法,更需要标准和尺度的明晰和统一。免罚新规是否适用于外地车辆?新规标准能否真正在不同市域范围内形成统一?标准会否在车主和执法方的不断磨合中日趋合理与明确?都是有待观察和解决的问题。但有一点应当形成共识,此次全国范围内以广东为代表的新探索,对于理念更新和标准统一而言,无疑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