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作者:王雷
近日,黄山市文旅局发布一则关于当地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的文件,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份文件明确,旅游者不遵守当地旅游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属地政府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
近年来,户外探险被更多爱好者所推崇和热捧,与此同时,由此引发的紧急救援等事件也不断增多。除探险者人身安全外,户外紧急救援的费用到底应该怎么算,是免费还是有偿,有偿的还又该如何计算等等,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黄山的这则文件对“有偿救援”的适用明确,再一次引发相关的讨论。
旅游活动须遵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野外探险旅游更是如此。这已是基本常识。旅游者野外探险旅游中,若人身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须及时履行危难救助义务,民法典和旅游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其中旅游法更是将法定救助义务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展到旅游者的财产安全。
相应的,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以组团、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组织团队旅游、自驾旅游、徒步骑行等野外探险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召集者、组织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导向与联络、应急与救护等工具和设备,并以明示方式告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事项,这是民法典明文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当然要求。因此,野外探险旅游遇险时,旅游者有权依法请求相关主体及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法定救助义务。
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维护旅游安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都应各安其分,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旅游者来说,应合理规划旅游线路和时间,自觉遵守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告、警示、提示,爱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的无人岛、保护区、水库、峡谷、海滩等区域开展游览、宿营、探险等活动;不得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野外探险旅游时,旅游者应对自身安全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若旅游者违反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则应承受损害自担等相应不利后果。《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有类似的立法旨趣,可以类推适用到野外探险旅游领域。旅游者在进行野外探险时须依法而行、量力而行。任性盲目探险,不仅会将自己的人身安全置于险境,也会浪费公共救援资源。地方性法规中甚至对一些违法野外探险旅游者规定公法上的责任。一些省份的相关条例中已明确,擅闯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将收到警告或返款等惩处。
值得指出的是,法定救助并不简单等同于免费救助,法定救助和特定情形下旅游者自负相应救助费用也并不矛盾。在旅游法和旅游方面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中,确立旅游者探险遇险时救助费用分担规则,不仅有利于对探险旅游行为进行合理引导,也有利于实现旅游者请求救助的权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法定救助义务、全体纳税人对公共救援资源的公平共享三方面价值的平衡,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营者、召集者、组织者之外,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对野外探险旅游活动的危难救助,属于应急救援和公共救援,是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需要把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放到其他公共领域,旅游者不负责的个体行为可能导致公共救援资源无底线支出。如果盲目探险遇险后所有救援费用都由公共财政负担,这更会助长任性不理智的探险行为,也不符合分配正义的观念。
旅游法明文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先救助后追偿,探险旅游者遇险接受救助后须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应费用,实现了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追偿制度的有机结合。这一旅游救助费用分担规则体现了民法权利、义务与责任协调统一的法治思维,有利于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效率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黄山市发布的关于有偿救援的文件,对有偿救援费用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实有必要。
我们要积极推动文明、健康、绿色旅游入法入规。旅游者遇险时有获得法定救助的权利,野外探险旅游者对自身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法定救助义务主体先救助后追偿可以有效平衡旅游安全和公共救援资源分配。野外探险旅游者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调统一的法治思维,是实现探险旅游活动中各方利益平衡的关键。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