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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6月17日电(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正式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规则》强调,在线诉讼未经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据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介绍,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219.7万件,在线立案占全部立案数的28.3%;在线开庭128.8万次,电子送达3383.3万次。
经过全国法院的不懈努力,在线诉讼适用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线上线下双轨并行、有序衔接的诉讼模式已初步形成。
此次《规则》全文共三十九条,内容涵盖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从立案到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的在线程序规则。
记者注意到,此次《规则》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涵盖了绝大多数民事、行政、特别程序和执行案件,对于刑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主要适用于刑事速裁、减刑假释等案情简单、程序简便的案件;既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又适用于特别程序和执行程序。
另外,《规则》首次对在线诉讼的涵义作出明确界定,既可以是全流程在线办理,也可以是某一诉讼环节的在线办理,两者均是在线诉讼的表现形式。
电子化材料的提交和应用是在线诉讼的基础和前提,但传统诉讼规则要求诉讼文书材料和证据材料均要提供原件,这与在线诉讼的特点不相适应。
因此,此次《规则》坚持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明确了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效力,对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必再提交原件,有效丰富当事提交人诉讼材料的方式,提升诉讼便利,降低诉讼成本。
针对诉讼中重要的程序环节,比如在线庭审、证据交换、电子送达,以及案件非同步审理等,《规则》均要求以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基本前提,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和程序利益处分权。
需要指出的是,《规则》在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高度强调诉讼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部分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诉讼进程,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
比如,《规则》第五条明确,当事人提出由线上转为线下审理的,不得存在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成本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规则》第六条明确,当事人已同意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又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