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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泽刚
近日,大学生薅肯德基“羊毛”一案引起广泛关注。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对被告人定罪处刑。这起利用肯德基经营漏洞而非法牟利的案件,很容易使人联想到2006年广州“许霆案”。
在现代社会,计算机、信息和数据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重要,一旦出现某个环节的“机器错误”或者设计漏洞,就可能被不良动机者利用,因而造成重大损失。相较传统的盗窃、诈骗犯罪,这两起案件均涉及数字结算、网络运营等新兴的表现形式,凸显出数字时代犯罪行为的变化。
在薅肯德基“羊毛”案中,大学生在客观上利用肯德基APP客户端与微信客户端数据不同步漏洞,骗取兑换券或取餐码,出售给他人牟利,并将犯罪方法传授给其他同学,造成肯德基品牌所有者百盛公司损失20余万元,因此触犯刑律,并要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涉案学生主要使用两种诈骗方法。其一,在APP客户端用兑换券下单后暂不支付,然后在微信客户端对兑换券进行退款,然后再在APP客户端取消订单,即可分文未付获得额外的兑换券。其二,在APP客户端用兑换券下单后暂不支付,然后在微信客户端退掉兑换券,再在APP客户端用兑换码支付,即可分文未付获得额外的套餐。
被告人是利用两个端口数据不同步的漏洞,让肯德基运营店产生错误认知(认为其有兑换券而应获得套餐),并且在错误认知的情况下,其店员自愿对自有财产进行处分(即交付餐饮套餐),被告人从中获利,肯德基运营店由此遭受损失。
与这起案件有所不同,当年的“许霆案”,则是因为银行取款机出现计算漏洞,许霆取走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取款机内的钱款。二者在利用“被害方出错”的行为模式上虽有一定相似,但实际触犯的罪名并不相同。
在许霆案中,许霆在ATM机上取款时,发现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上才被扣了1元,于是先后取款合计17.5万元。即许霆明知自己银行卡内的存款有多少,而故意利用偶然发现的银行取款机数字结算有漏洞,进而取出不属于自己的钱款。这无异于是利用他人房门未锁好而去拿取其家内的财物,故认定为盗窃罪。
所以,这两起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单纯地利用机器出错,即使经过了一定的数字输入程序,哪怕计算机器有“认知”,因而取走他人财物的,亦构成盗窃罪。而不仅利用数字输入程序,实施欺诈行为,而且还要经过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的确认,从而自愿发货或者交付财物的,则构成诈骗罪。
从当年的“许霆案”到如今的“肯德基被骗案”,反映出从现金支付到数字支付的重大社会变迁,这正说明了,犯罪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也在不断变脸,甚至升级换代。
可以预见,随着数字技术的继续发展,网络犯罪还会出现大量的新特征、新类型。传统犯罪的内涵与外延需要在既有理论轨迹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延伸和重新解读。当然,在必要的时候,则要通过增设新的罪名,因应社会和科技发展,堵塞法律的缝隙。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