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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张某在洗浴中心搓澡,为图一时方便私下寻找不具备服务资质的技工王某提供拔火罐服务。因王某操作不当,造成酒精泄漏并将张某烫伤。本次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对上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作出判决:技工王某对本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张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法院通报,张某来到李某经营的洗浴中心搓澡。在搓澡之余,张某私下找到洗浴中心的搓澡人员王某为其提供拔火罐服务。不料因王某操作不当,造成酒精泄漏并将张某烫伤。后经鉴定,因此次事故,张某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致残率10%)。
事故发生后张某认为,洗浴中心经营者李某与搓澡工王某对其所受损伤均有责任,故将其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对其损失承担。而洗浴中心经营者李某则主张洗浴中心亦没有拔火罐这项服务,张某与王某是私下交易的,与洗浴中心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在养生会馆为张某提供拔火罐服务,因其失误导致张某受伤,应对张某的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主张其和王某协商直接把服务费用支付给王某本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未经过正常消费方式进行消费,而是在明知王某不提供该项服务时仍同意王某为其服务,其自甘风险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确认王某对张某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主张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且其陈述之前交易都是直接转账给技师,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洗浴中心或李某之间达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故张某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显示,张某在养生会馆找到王某为其拔火罐,因操作不当,造成张某烧伤的损害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未通过洗浴中心安排,在未了解王某是否具有相关技能的情况下,要求王某为其拔火罐,放任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故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其责任比例适当,该院不予调整。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