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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综艺节目朗读名人书信是否属于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超出引用目的和必要程度的使用作品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向社会通报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陈某某、陈某等诉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业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记者了解到,我国台湾地区女作家三毛的父亲陈嗣庆创作并发表了给女儿三毛的书信《过去·现在·未来》(以下简称涉案书信)。在三被告制作并传播的《见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节目)中,演员朗读了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并配有中文字幕,朗读的内容改变了涉案书信的名称、部分字词、段落顺序。
在读信前后,主持人及解读嘉宾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介绍和评论。三原告作为陈嗣庆的继承人,以三被告侵害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三被告辩称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未侵害涉案书信的著作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节目在使用涉案书信时,将涉案书信的长句、段落删除并调换段落顺序,属于对书信文字或内容的变更,构成对涉案书信的修改。涉案节目基本再现了涉案书信部分实质性内容,且该种使用并非出于介绍、评论或说明的目的,不属于适当引用。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修改,不仅会影响三原告获得经济利益,还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故涉案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三被告就侵害涉案书信修改权的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2636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文化类综艺节目往往与诗歌、书画等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有密切关联,因而节目制作者在打磨节目内容、追求节目效果的同时,更要注意使用已有作品的方式是否适当。本案对文学类节目常见侵权行为及抗辩理由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剖析了修改权的内涵和外延,探究了侵权使用及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以期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