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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廷辉(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生态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将于今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进入精细化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其以环境整体主义的观点对长江水资源的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绿色发展与生态修复等因素进行统筹与整体的考虑,改变了以前涉水法律的单一立法模式,这必将能更加有效地保护长江的整体环境。长江保护法除了在内容的设置和立法模式的转变外,这部法律一个比较大的亮点是体现了长江保护的环境美学价值,这个美学元素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同建设美丽中国”等观念的具体表现。
长江保护法的美学价值体现
美学价值是人的主观的感觉,是一种精神导向。对美的追求,有直接表达,也有间接的表达。长江保护法作为一部法律,其性质决定了其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来对环境美学价值进行保护。美学价值与法律诸价值一样,一般是通过立法目的、规范设置与个案的判决来体现的。
(一)意蕴美
长江已经成为中华文化的映像之一,长江沿岸上的村庄与城市,即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是长江美学价值的组织部分。长江保护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该款规定保护长江流域这些人文价值的责任是国务院和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名城、名镇名村有深厚的历史底蕴,有许多美丽的故事或者动人的传说,这些是构成人们精神文明的内涵。长江虽然是一种地理物质或者现象,中华民族在这里生生不息,已经创造了长江的伟大的历史,人文历史与与地理景观已经融为一体,不能分割。我们保护长江,当然包含了保护这种历史的积淀与文化的遗产这些人文的价值。
(三)空间美
长江保护法第17条:“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长江保护法第19条第一款: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17条主要是通过国家的统筹,规定长江流域的各种开发活动必须通过规划这一环境保护重要的预防性制度加以规制,试图改变以前规划的冲突、重复与无序的局面。在此基础上,结合第19条第一款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构成了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科学、合理布局。通过这两个维度的规划管治,在不搞大开发,进行大保护的观念指导下,使长江流域的不同功能的空间少受破坏或者不受破坏,并且实现良性循环、实现可持续发展,达到符合生态环境整体性保护的要求。
(三)自然美的回归
长江保护法第24条关于在干流和支流等设置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区的规定,第39条关于有关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明确要在生态敏感区、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领域,已发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第40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在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天然林等进行重点保护。第40条第三款要求林业和草原各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发布长江利于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第41条要求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及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进行有计划的重点保护。第52条规定长江流域的生态系统应实行自然修复为主、自然修复与热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第57条规定对长江流域退化的天然林、草原和受损湿地的修复力度;第58条规定加大对太湖、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
第24条、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通过设置国家公园等特别的方式对天然林、公益林和具有地球之肺的湿地、以及濒危动植物等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这些保护的本质就是让生态、环境回归本来的状态,就是一种自然的回归。长江流域是我国主要重要的经济带,沿岸经济发展、环境、资源开发力度大,环境压力日益严重,如果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上述的物种很可能消亡的更快,这种情况下,要让其回归或保持实属不易。第52条、第57条和第58条这三个条款的共同特点就是生态修复的规定,一方面规定了长江流域生态修复的方式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从法律上确保生态环境恢复的品质尽量达到自然环境原来状态;另一方面,重点加强对流域退化天然林、草原和湿地的保护。
据报道,长江流域由于经济发展以及不恰当、不合理的开发与使用,天然林、草原和湿地退化十分严重,如果采取紧急的抢救措施加以保护,后果将不堪设想。不论采取特殊保护方式还是以自然恢复为主的修复制度,一个共同的导向就是修复受到损害的环境,恢复自然、还环境的自然面貌与功能。从这个意义上,就是自然美的回归。自然美,那就是“让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意蕴美主要来自于人文历史的沉淀,主要体现是精神性的、无形的元素;空间美主要是从视角艺术的角度,体现为形象的元素。自然美相对于人工美、艺术美的角度来说,评价来自于对美的欣赏方法论元素。在环境保护的的价值导向上,尤其是生态保护的特别领域,自然美的倡导应该是基础性的。
发掘环境美学价值的意义
“环境美学”用以指以自然环境为典型形态之环境领域,如人类影响环境与人类文化环境中的相关审美问题。历史上我国哲人所倡导和追求的“天人合一”,可以说是最早的环境美学。各国环保运动中的“大地审美”与“大地伦理”所构成的“自然审美”观,也是环境美学的表现形式。对长江保护法中美学价值的发掘,意义重大。
(一)重释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使人类开始反思自己的思想与行为,以人类中心主义为指导的环境观导致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与利用,以及人类过度的技术理性与欲望的膨胀是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如果要根本上遏制环境的日益恶化,人类只有改变观念,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美学恰好倡导审美要回归环境本身,“环境的宜人与乐情是环境美学研究的最终指向。”这从认识论上,让人类回归自然,人与自然是一个“生命的共同体”,而不是以人类为中心。环境美学从美学之维,从的意识和感觉上与环境的相互依存上,解释了人类对自然与环境的伦理观与价值观。长江保护法回应了人类的这种观念的历史变化,体现了“生命的共同体”的系统观。
(二)唤醒自然之美的本性
长江保护法在生态修复方面规定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在濒危物种和退化的环境要素的保护上规定了要采取保全、还原的方式,这传递出二个信息:一是自然是基础,自然的美最具基础性地位;二是多样性也是美的一种形式。通过法律确立的自然优位意味着自然本性最有利于环境的物质与能量的循环,以自然为标准的修复与保护最适宜于人生存。这要求人类的一切活动应该尊重自然规律,不能违背自然规律搞大开发、使环境无法承受之重。各种高新科技、生物工程以及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应该在自然律和伦理观的映照和限定下进行使用,避免因为应用的失控而出现那些违背自然规律等风险的发生。如果人类在生产生活的过程中,能够意识自然之美的价值,在行为上才能会遵循自然规律,才能在生产与生活中发现美、保护美。
(三)彰显生态环境整体观
长江保护法在涉水法律创制中克服了以前单行立法只管治水的缺点,采用生态环境整体主义的观念进行立法,这种尝试不会割裂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的联系,把资源开发与利用与污染的防治、产业的布局与生态的修复各种因素统筹起来,充分考虑了环境的系统性特征,这种综合性的立法更能适合环境保护的复杂性的要求。虽然一部法律的实施效果涉及非常多的因素,长江保护法的效果也有待法律实然性的验证,但是从立法技术上,这种整体观的思路无疑是比较符合环保领域的需求。环境法的二个物质基础,一个是生态学的技术支撑,另一个是科学技术的支撑,二个物质基础加上生态整体观理念的引领,那对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无疑是很有帮助的。
法律在追求秩序价值、公平正义、安全价值的同时,肯定也追求镶嵌在这些价值之中的美学价值。随着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假以时日,一条江水清澈、两岸碧绿葱翠、串着一座座美丽的城市,蜿蜒向东的银练将是“共建美丽中国”的一道亮丽的风景,长江美祖国就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