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最高人民法院2月25日发布10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分别是全国首例涉濒危野生动物、涉珍稀植物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李明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上述两案的受理、裁判,表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除适用于生态环境已经受到损害的案件外,还正在适用于针对具有损害生态环境重大风险的行为所提起的预防性诉讼。“绿孔雀”案由云南高院于2020年8月作出二审生效判决;“五小叶槭”案由四川甘孜州中院于去年12月底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于今年1月份生效。
事实上,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
2018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预防性诉讼不仅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适用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李明义表示,一方面,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预防性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具体实践。
“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不可逆性、累积性、长期性等特点,一旦损害已经发生再进行救济需要很大的成本甚至无法修复。”李明义分析说,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解决环境执法取证耗时、污染损害既成事实等困境,能够有效防止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案例:
绿孔雀栖息地建水电站被诉 法院判决:停建
根据最高法通报,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开发建设云南红河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在该区域内,绿孔雀为重点保护物种。2017年,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以案涉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绿孔雀栖息地被淹没、绿孔雀存在灭绝可能,并危害生长在该区域陈氏苏铁、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3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之友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区域,构成其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
同时,案涉水电站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涉及陈氏苏铁的保护,若继续建设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故判决新平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待其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工作后,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认为,本案中,自然之友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如果继续建设,势必导致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绿孔雀和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陈氏苏铁的生境被淹没,导致该区域的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遭受直观预测且不可逆转的损害。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新平公司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水电站建设项目,责令完善相关手续,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可能危及当今世界残存最大的五小叶槭野生种群 待建水电站被诉
雅砻江上的牙根梯级电站由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砻江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现处于项目预可研阶段,水电站及其辅助工程(公路等)尚未开工建设。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认为,雅江县麻郎措乡沃洛希村(音译)附近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当今世界上残存最大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唯一还有自然繁衍能力的种群。牙根梯级电站即将修建,根据五小叶槭雅江种群的分布区海拔高度和水电站水位高度对比数值,牙根梯级水电站以及配套的公路建设将直接威胁到五小叶槭的生存,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直接威胁。
2015年9月,绿发会向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类公益诉讼,当年12月21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此案一审诉讼程序历时将近4年时间,2019年10月30日,此案一审在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雅砻江公司应当将五小叶槭的生存环境作为牙根梯级电站项目可研阶段环境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最高法认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将生态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水电规划开发的全过程。五小叶槭虽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已将其评估为“极度濒危”、列入红色名录,人民法院判令雅砻江公司采取预防性措施保护五小叶槭生存环境,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的责任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