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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 陈畅)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检察机关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下称“专项活动”)12件典型案例。
12件典型案例中包含人力资源纠纷、工伤纠纷、土地纠纷、自然资源纠纷、行政补偿纠纷等。行政实质性化解,保护了个人合法权益,保护了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的获得感明显提升。
云南省昆明市的杨某某自2014年3月起,多次向行政部门信访反映政府修路造成其花地被淹问题。2016年4月1日,杨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称,其租赁的花地由于附近市政道路建设及其他共三条公路的建设,使花地大棚成为洼地,无法排水,致多次被淹,无法种植,诉请法院确认某县(现为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诉称的“修路行为”并非被告某县政府所为、“政府修路行为”致其遭受损害无相应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杨某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2019年2月25日,杨某某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两次到涉案花地现场核查,调取《中共昆明市委编制办公室关于某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调取涉案花地11份卫星遥感测绘图等,经调查查明,公路建设单位某工业园区管委会系某县政府的派出机构,某县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杨某某起诉修路造成损害的事实确实存在。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提请抗诉。考虑到杨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的实质诉求是获得补偿,2019年6月21日云南省检察院检委会决定对该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光辉领衔办案,多次听取案件汇报,审阅案件材料,对案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为使补偿数额有据可依,云南省院参考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花卉所出具的《2013年-2014年百合种植收益情况调查》,结合某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杨某某反映水淹地的情况报告》提供的受损土地面积,明晰相对科学合理的标准,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打牢基础。
云南省、昆明市和某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先后与双方当事人11次面对面沟通、协商;为使杨某某尽快拿到补偿款,2020年春节前,云南省院在抓疫情防控同时,持续推进办案工作。2月21日,某区(原某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在人大代表、律师、村委会代表的见证下,签订《补偿协议书》,杨某某拿到补偿款,当场撤回监督申请。
本案中,检察长带头办案,通过卓有成效的调查核实查明事实,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促成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维护了杨某某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持续6年的行政争议。
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目录 1.杨某某与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检察监督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2.徐某某与贵州省某县政府辞退决定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3.曾某某与江西省某县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检察监督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4.某水泥公司与新疆自治区某市人民政府、某房地产公司土地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5.吴某与河北省某市人社局、省人社厅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抗诉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6.方某与湖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某行政处罚抗诉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7.韩某与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抗诉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8.张某与四川省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检察监督案——四川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9.宋某与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检察监督案——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10.张某某与广西自治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11.刘某青、谢某梅与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任某土地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
12.江苏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市人社局、沈某庆等五人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