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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对贪腐“零容忍”
1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一把手”赖小民执行了死刑。他是十八大后因贪腐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第二名官员,也是受贿金额最高的高官。
刑法对于受贿罪最高“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对心存“杂念”的干部有多少震慑作用?
事实上,贪腐犯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在不涉及命案的前提下,除了考虑涉案金额,更要看造成的后果,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否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造成恶劣影响等。
即便赖小民在开庭时曾当庭认罪、悔罪;又比如判决书也认定,他曾提供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这些情节,依旧不足以让赖小民死里逃生。支撑着这份判决书的,不是对贪官“杀之而后快”的义愤,而是全面评价案件事实的理性、冷静与客观。
在司法实践中,对腐败犯罪数额过亿的贪官判处死刑已有判例。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等人,因受贿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些判例均凸显党和国家对腐败犯罪的零容忍。
值得注意的是,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对当前反腐态势作出重要判断:“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
比如“高利转贷罪”,一边合法贷款、一边非法放高利贷;“一家两制”式腐败,即家中既有在党政机关工作的领导干部,又有非公有制经济部门、民营企业等领域从业者;“公款存储”问题,利用财政资金为金融机构冲业绩、获取超额利润……
贪腐手段在不断翻新,纪检监察队伍也必须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识别和破获新型腐败案件的能力,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彰显党和国家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资料来源:新华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