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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套路拍”“套路搬”……近年来,各类套路犯罪让人防不胜防。近日,又一“套路”犯罪受到法律惩处,检察官带您一起知“套路”、防“套路”。
披着正规门店外衣
“看人下菜”实施犯罪
北京某美容美发公司于2016年5月合法设立,法定代表人为邓某。2019年3月,邓某将正常经营的美容美发公司转让给梁某。梁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聘用沈某等人担任经理,李某等人担任理发师,继续开展经营。梁某负责迎接和观察到店顾客,从中挑选“看起来比较好忽悠”的,通过对讲机告诉沈某和李某等人,由经理或理发师向顾客推荐头皮检测服务,继而有针对性地实施犯罪。
提前设计“话术”
“180元一次”变“180元一支”
洗发或剪发过程中,沈某等人会称顾客头皮有问题,可以免费为其进行头皮检测,顾客同意并接受检测后,沈某等人再向顾客推荐头皮护理服务,此时会故意模糊价格,声称“原价398元体验价180元”,使顾客误以为一次头皮护理收费180元。头皮护理服务结束以后,又称一支护发精油180元(经价格认定,每支实际价格不足5元),且一次使用数十支,因此向顾客索要3600元至16000元不等的高额费用。
纠集多人围困纠缠
“不交钱就别想走”
顾客由于感觉受骗而无一同意付款,梁某便纠集沈某、李某等人将顾客团团围住,使其无法脱身,然后反复游说顾客付款,或威胁顾客“不交钱就别想走”。顾客想要报警的,梁某便号称自己“黑白两道通吃”,以此制造紧张气氛,使顾客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付费。顾客钱款不足的,梁某等人便强迫其从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支付。截至案发,共有被害人11名,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梁某等人事先预谋,分工配合,挑选部分顾客实施犯罪。诱骗顾客消费后,采用多人围堵、滋扰纠缠甚至言语威胁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支付远高于合理价格的钱款,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终,梁某等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检察官提示
不仅是美容美发、头皮护理,进行任何消费都要时刻树牢防范意识,警惕套路犯罪陷阱。消费前务必仔细阅读价目表,确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不慎遭遇套路犯罪陷阱,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报警;如不具备当场报警条件,也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事后依法维权和打击犯罪。
(供稿丨第四检察部 白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