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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12月9日电 (记者 孙满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解释》明确,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过期或者霉变食品,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明确承运人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解释》第1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该条规定目的在于落实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的首负责任制,避免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解释》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输中的食品安全责任承担主体。实践中,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者餐饮服务,有时会发生食品过期或者霉变损害旅客身体健康的情况。
《解释》第4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并明确不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