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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及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侵扰,黄某以该剧的制作方A公司与B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某网剧擅自公开机主手机号码被告上法庭
黄某诉称,2019年11月5日开始,自己不断收到骚扰电话和微信好友验证通知,严重扰乱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经过询问得知,该网剧二制作方未对涉案网剧中出现的手机号做画面处理,导致黄某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出现在涉案网剧的第八集中。
黄某认为该网剧二制作方泄露了其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以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网剧二制作方向黄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以及黄某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和因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1000元。
法院:构成侵害隐私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网剧制作方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涉案手机号码用于剧中角色并公开在网络上,可能导致广大网民通过电话、社交应用软件等方式侵扰黄某,将黄某置于被侵扰的危险中,无论是否有陌生网民实际打扰,已违背了黄某不希望私人生活遭受他人侵扰的意愿,会使其陷入被侵扰的恐惧和压力,构成对其个人生活的侵扰性介入,涉及侵害其私生活领域内应有的安宁状态。
法院认为,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与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
法官提示,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在立法导向和法律实施层面均呈现强化保护的趋势。在此背景下影视剧制作行业有必要强化公民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注意义务,遵循安全且必要的原则,避免因为行为不当,造成对他们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