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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8月20日电(记者 孙满桃)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今日发布的数据显示,近4成网络直播类合同纠纷系主播违约跳槽引发。2017年至2019年,朝阳法院受理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38件,在直播平台诉主播违约的20起案件中,因独家签约主播违约跳槽引发的案件多达14件,主播跳槽频繁已成为网络直播业“通病”。
朝阳法院今天上午公开宣判了一起因签约主播擅自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活动,被“自家”直播平台告上法院索赔百万违约金的合同纠纷。
胡小天(化名)因其出色的表演才能,在网络平台上做起了直播,并拥有了数量颇为可观的粉丝。2018年,天津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找到了胡小天,表示公司有意与其签约,胡小天对此欣然接受。
2018年8月1日,胡小天与天津某科技公司签订《2018年直播协议》,约定胡小天在该科技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上开展直播活动,2019年8月1日,双方续约,并于协议中载明,天津某科技公司系胡小天直播演艺的独家合作伙伴。2019年12月,天津某科技公司发现另一直播平台上一些视频中的主人公有些眼熟,而经过确认发现,直播人员正是胡小天。最终经确认,胡小天在该直播平台上已累计播出22小时21分钟,拥有粉丝4.8万人。
天津某科技公司认为,胡小天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将胡小天起诉至法院,索要100万元违约金。胡小天则辩称,双方签订的并非独家直播合同,去其他平台直播亦系应天津某科技公司户外频道负责人要求而为,认为其未构成违约。但是,胡小天并未提交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协议中通过红色字体的显著方式,约定了若胡小天在合作期内擅自在其他平台开展直播演艺活动,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胡小天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天津某科技公司有权要求胡小天支付违约金。法院以天津某科技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天津某科技公司的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认为天津某科技公司主张的100万违约金过高,应予适当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胡小天给付天津某科技公司违约金65万元。
根据北京朝阳法院调研结果显示,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中,多数诉求为财产给付,且案件标的额跨度较大。2017年至2019年,朝阳法院审结演艺经纪合同案件124件,其中经纪公司起诉艺人案件中,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案件占比最高,达74.3%,艺人起诉经纪公司案件中,除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案件外,要求赔偿损失及支付报酬的案件占比最高,分别为51.6%、41.9%,案件标的额少的不足10万元,多的则达1000万以上。
据朝阳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李增辉指出,文化娱乐产业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互指履约不当,案件争议大,且因诉讼请求多涉及财产给付,案件调解率低,反诉率高。
此外,李增辉表示,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革新,在给大家的沟通交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存证、取证、举证、认证等方面的难度。
据介绍,近年来,朝阳法院审理的文化娱乐产业合同案件中电子证据比例不断提高,尤其在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中,当事人举证能力弱的问题较为突出,因网络直播记录、收益记录等数据均由直播平台保管,主播提交的证据多以平台收益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为主,缺乏对动态数据的固定、存储、收集和统计,一旦直播平台关闭运营,证据的复现、检验即无法进行,当事人取证、举证难度大。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朝阳法院建议推行统一的行业规范标准,建立文娱产业从业指导规范,探索构建行业内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开展行业内类型化案件的示范性、专业性调解,促进相关纠纷源头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