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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3月24日电(记者 孙满桃)医疗器械公司因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执行法院决定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暂时解除信用惩戒,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企业防疫紧缺物资的正常生产。
最高法院供图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今日发布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一批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涵盖了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因疫情停产导致的买卖合同违约、金融借款逾期等纠纷类型,其中就包括上述“徐某某诉义乌市百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百灵医疗器械公司主要生产红外线体温计、电子体温计、血压仪等医疗器械。2016年11月28日,徐某某与百灵医疗器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经二审生效判决,被告百灵医疗器械公司须返还原告徐某某1298400元,案件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百灵医疗器械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疫情发生后,执行法院了解到,百灵医疗器械公司在此次疫情中被确定为浙江省36家重点医疗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之一,也是金华市唯一一家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自疫情发生以来,该公司加紧生产,日均产能较高,但因前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公司融资、扩大生产,无法满足当前抗击疫情的产能需要。
2020年1月31日,百灵医疗器械公司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执行法院根据前期实地走访和讨论研判,向执行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于收到百灵医疗器械公司申请的当天,决定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不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为企业贷款扫清障碍。百灵医疗器械公司被法院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当天,义乌农商银行就向该公司发放100万元信用贷款,中国银行也将该公司的不良贷款转为正常。后该公司又顺利从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分别获得贷款100万元。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坚持统筹防控疫情和复工复产,审慎采取执行措施,全面贯彻善意执行理念,是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对因处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融资困难、原料库存短缺等防疫物资供应企业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有正当事由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应暂时解除对其信用惩戒,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企业防疫紧缺物资的正常生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据了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扎实抓好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各项工作。从今年1月疫情开始至3月18日,全国各级法院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212万件;各级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克服疫情影响,全力做好审判执行和矛盾化解工作,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89.8万件。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最高法院发布本批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统一各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民商事案件的办案理念,聚焦涉诉企业复工复产中的实际困难,通过典型案例、典型做法,引导办案法官及时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稳定社会对司法案件处理的合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