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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孙满桃 巩银凯)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三批指导性案例共27件,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此次发布的案例明确了有关法律适用标准,对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具有重要类案指导价值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介绍,第22批指导性案例包括3件知识产权案例和1件国家赔偿案例。
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是备受关注的“乔丹”商标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之一,也是最高法首个以“全媒体”形式现场直播庭审和审判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明确的有关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
除指导案例113号外,知识产权案例还包括指导案例114号《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和指导案例115号《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3件知识产权案例均为重大涉外案件,此类案件的审判,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司法保护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都有重要意义。
指导案例116号《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是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件,该案例总结的裁判规则明确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执行程序是否终结,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记者了解,此次发布的第22批指导性案例指导价值高、专业性强、问题新颖,且均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有重要类案指导价值。案件的审判结果,也充分展现了司法改革的精神和成果。
坚决落实“三统一” 依法处理执行争议
吴兆祥介绍,第23批执行专题指导性案例是从最高法审结的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案件中遴选出的10个对执行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在严格认定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是否得到有效履行方面,指导案例117号系涉票据执行案件,明确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在妥善处理和解协议履行与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关系方面,指导案例119号,明确了当事人执行程序开始前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又发生争议的,债权人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可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执行异议有关规定解决。
在公平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指导案例120号体现了执行程序中合理运用实体法规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通过在执行程序中适用一般保证的规则来平衡当事人与担保人的利益。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黄金龙表示,这批指导性案例对过去发布的司法解释,除了直接适用,也有进一步丰富、完善、补充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过去几年里,最高法坚决落实“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工作职责,与各级法院共同努力,审结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各类案件共3200余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执行争议,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