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 董大正 曾震宇
在第六个国家宪法日前夕,记者一行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见到了法官杨磊,他表示,12月7日是宪法进网络主题日,希望广大网友尤其是年轻网友能更加关注老年人的婚姻状况,给予父母长辈更多的关心与关怀。
工作中的杨磊(曾震宇 摄)
记者:作为婚姻诉讼方面的法官,您认为,老年人离婚案件有怎样的特点?
杨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近年来,离婚诉讼率呈逐年增长态势。通过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离婚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我们发现,一方或双方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离婚案件约占全部判决案件的10%以上,成为比较突出的现象,应引起足够关注。
在我看来,当前老年人离婚案件有四个显著特点——
一是再婚比例高。在我所统计的涉老年人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当事人均属再婚的案件约占70%,一方再婚的占比约10%,二者合计比例高达80%。双方均为初婚的案件占比则相对较低。
二是年龄差距大。在上述统计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年龄差距在5岁以上的,占比达65%以上。且95%以上的案件中,均是男方年龄较大,“老夫少妻”的特点比较明显。
三是房产争议多。在上述统计案件中,除未判决离婚的案件外,90%以上的案件都存在房屋分割问题,且房屋性质多为承租公房、拆迁安置房、央产房、军产房等政策性住房,涉及到夫妻个人工龄折算、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形态发生转化等因素,情况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很大。这与我国之前的福利分房政策、城市住房多种形态等有密切关系。
四是诉讼次数多。根据统计,上述案件中提起2次以上诉讼的占比在35%以上,超过半数案件之前均至少已经提出过一次离婚诉讼。多数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或者一方以之前另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为由认为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而法院在之前诉讼中多方考虑并未判离,之后双方关系未改善,导致诉讼次数增加。
记者:在您看来,老年人离婚的原因有哪些?
杨磊:经分析我们发现,导致老年人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原因有很多,个案当中也参杂着不同因素,但是感情淡化、无法有效交流则是主要的“共性”原因。近90%以上的统计案件中,提出离婚的一方都会将此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理由,认为彼此已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再共同生活。
事实上,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性情和生理情况都发生着较大变化,特别对于之前从事工作的老年人来说,退休之后的生活发生了较大变化,有些人情绪无法得到排解,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方式予以替代,性格就可能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夫妻关系。而如果一方的兴趣爱好得不到另一方的理解和正确对待,也容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进而长时间不予沟通和交流,甚至分居,最终导致矛盾无法调和,引发离婚纠纷。
当然,对于再婚老年人和非再婚老年人来说,也各自存在较为显著的“个性”原因。
对于再婚老年人来说,夫妻之间感情基础薄弱、缺乏充分信任、关系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大多数老年人再婚,往往并不以双方具有较好感情基础为前提,更多的带有一定目的性。比如一方因自身身体不好想找一个老伴照顾日常饮食起居,或是因经济条件不好想找一个条件较好的使得自己今后生活有保障,或是因急于解决住房、解决子女的户口等原因,在双方相识时间不长、并没有相互充分了解的情形下便仓促结婚。婚后,双方之间缺乏感情基础,在因一些琐事引发矛盾后,彼此往往从各自利益出发,斤斤计较,导致矛盾扩大化。
婚前所生子女对父母再婚后生活的不当干预,也是老年夫妻离异的重要因素。据不完全统计,此种情形约占30%左右。多数案件中,再婚老年人之前均有子女,而部分子女往往将继父或继母视为外人,不愿与之相处;有的子女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担心其父或母再婚后一旦去世,本应全部由自己继承的遗产被外人继承一部分,心里不平衡,极力劝说自己父母离婚,这种现象通过在审判实践中子女作为老年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可窥见一斑。
对于非再婚老年人来说,除缺乏有效沟通外,婚姻关系中出现第三者也是导致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在统计的非再婚老年人离婚案中,夫妻一方或双方称对方存在婚外第三者的占比在半数以上。事实上,存在婚外第三者既是老年人婚姻亮起红灯的原因之一,也是双方感情濒临破裂的结果之一。对于部分老年人来说,多年的夫妻共同生活已经让他们产生了厌烦情绪,单调、乏味、没有新鲜感成为他们对自己婚姻的总结,而当这种状态发生时,双方缺乏有效手段进行调节,最终导致通过寻求刺激、找第三者的非正常方式予以解决。而现在老年人社交面不断扩大、比较容易接触到更多异性也增加了老年婚外情的概率。因此,如何让老年夫妻的生活保鲜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记者:法院在处理老年人离婚案时,可能面临哪些难题?
杨磊:与其他年龄层次的离婚案件相比,老年人离婚案件处理起来存在很多难点,需要慎重对待。
一是解决离婚后生活问题存在困难。在老年人离婚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都是靠退休工资生活,收入并不高,对女方来说,作为家庭妇女则可能没有任何收入。而老年人的身体往往不好,需要定期吃药治疗,花费不小。在此情形下,如果判决双方离婚,一方的基本生活可能无法得到保障,诱发一些社会问题。虽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在老年人离婚案件中,该条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坚持离婚一方往往认为自己收入并不高,不愿给另一方帮助,而另一方考虑到之后的生活往往主张高额的帮助金,如果达不到要求,则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处理时面临两难境地。
二是房产分割存在困难。不少老年人离婚案件中,住房往往只有一套,且双方基本没有能力再购买新的住房。如果判决离婚,则面临分割住房。正如前所述,由于我国之前存在福利分房政策,不少老年人离婚分割的房屋都是福利房,可能折算了前妻或者前夫的工龄,并且有政策上的限制,并不是简单的个人财产,分割时双方争议很大。同时,即使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将房屋判决归谁所有,另外一方都有可能无处安身,如果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由一方居住、另外一方获得补偿款进行分割,则可能由于居住一方无法筹措到足够的款项给无住所的一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三是子女参与其中增加难度。老年人离婚案件中,为了协调老年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离婚后的生活问题、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官往往需要咨询且参考子女及亲友的意见。但正如前述,在一些案件中,特别是再婚老年人案件中,部分老人的子女存在着不良动机,往往为了自己今后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不仅不去调和,还刻意激化矛盾,教唆自己的父或母坚持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寸步不让,拒绝法院的合理调解方案。这种完全从自身利益出发的态度增加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难度。
由此可见,老年人离婚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折射出不少社会问题。
记者:您认为,应如何解决老年人的“婚姻尴尬”,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杨磊:相关问题的圆满解决,应当统筹谋划,通过全社会的合力,来确保老年人拥有幸福安定的晚年生活。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法官在处理老年人离婚案件时应全面深入了解分析案情,对于有可能挽回的婚姻,尽可能多做当事人的工作,给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提醒老年朋友不要一时冲动影响今后的生活,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和好;而对于确实无法挽救的婚姻,当判离则应当判离,避免当事人因婚姻存续引发更大的伤害。但仍然需要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工作,尽量化解矛盾。在处理财产等问题时要从有利双方后续生活角度出发妥善解决;同时,法院应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对于婚姻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
从老年人家庭的角度来看,老年人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注重感情的持续培养;要保持一定的生活激情,通过制造一些惊喜为生活保鲜,要及时关注对方的性情变化,帮助排解,不能以“老夫老妻,凑合着过”的思想主导生活;对于再婚老年人,双方要建立充分信任,不要带有太强的功利心去寻找另一半。同时,特别要处理好各自财产以及子女的关系,鼓励签订明晰的婚前财产约定,避免潜在的矛盾发生;对于子女来说,要关心父母的婚姻质量,经常与父母沟通,倾听父母的意见,了解父母的想法,对于父母间潜在或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帮助化解。对于再婚老年人的子女来说,要充分理解和尊重父母的个人意愿,在婚姻问题上不予干涉,要维护好与继父、继母的关系,不能狭隘地理解继父或继母是外人、今后就为了和自己争夺财产,要从幸福大局出发给予父母更多关爱。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全社会都应培育关注老年人婚姻健康状况的良好氛围,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优势,创造条件促进老年夫妻间的感情沟通与交流,并通过上门走访、座谈等形式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在发现存在矛盾隐患时,尽力协助予以解决。国家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力度,加大保障老年人生活以及参与社会生活的投入力度,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的老年人,要予以充分保障,在法律途径无法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的情况下,通过社会救济予以圆满解决,确保老年朋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