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民营企业在行动】
最高法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
光明网北京12月4日电 (记者 孙满桃)今天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
记者了解到,本批六件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和权益典型案例中有五件是最高法通过二审、再审、复核或者执行申诉等程序纠正、改判地方法院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出现错误的案件,这体现了最高法以上督下,加大对下监督和指导力度,为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出实策、想实招的态度和决心。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会上表示,这6件案例直接对应民营企业家所关心的《产权意见》要求的具体落实问题,选择在“12.4”宪法日向社会发布第二批案例,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具体信号。
地方政府违约卖地 最高法二审改判国土局赔千万
2009年,辽宁绥中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高科技项目,中科公司与绥中县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已实际占有、开发建设案涉工业用地。在中科公司积极投资建设过程中,当地政府调整了包括中科公司案涉土地在内的200余亩用地规划。案涉土地被政府单方收回并由绥中县国土局另行高价出让,由其他公司拍得并开发房地产。中科公司的投资建设被拆除,其损失未获赔偿。中科公司于2013年1月以绥中管委会和绥中县国土局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以该案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并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中科公司不服上诉,最高法院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仅判决支持了中科公司地上物的基建损失,未考虑到民营企业的履行利益损失。中科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二审认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出让土地使用权给中科公司,后又单方收回另行出让给案外人,导致案涉出让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客观上终结了招商引资进程,违背了中科公司落地投产的意愿,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中科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最高法综合考虑绥中县国土局因违约行为的获利、案涉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利益、中科公司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资金使用利益的损失及未来经营收益、市场风险等因素,判决绥中县国土局赔偿中科公司直接损失及相关合同利益总计一千万余元。
合理界定行政征收征用范围 及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针对地方政府的违约毁约行为,依法判决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违约责任,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兑现其依法作出的承诺,对于推动地方政府守信践诺和依法行政,保护企业家合法生产经营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引价值。
当前,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过程中以“新官不理旧账”、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了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同程度存在。
姜启波表示,该批案例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树立产权司法保护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等不起、坐不得、停不了、跑起来”的良好表率,充分调动和发挥全国法院的积极性,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处理,来增强民营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让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我们相信,通过已经发布的这两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及之后还要发布的典型案例引领,一些法院在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中所面临的困惑将逐步得到解决,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人民法院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将进一步得到有力推动。”他表示,最高法今后还会继续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为各级法院审理涉产权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引。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今天最高法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对民营企业家来说,是个利好的信息。” 最高法院特约监督员、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陈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要让民营企业踏实的做自己的事业,最重要的不是求“法外开恩”,而是在依法依规的经营基础上遵照法律。各级政府也应该改变自己的工作作风,依法依规的扶持企业、爱护企业,跟企业之间建立 “亲、清、正、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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