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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亲友,出事谁担责?|民法典宣传月

来源:厦门中院2026-05-23 15:08

  借车给亲友

  出事谁担责

  交通安全进万家

  小赵:小钱,我的车最近坏了在维修,你的车能不能借我用一段时间。

  小钱:咱俩都多久的朋友了,我的车也刚好闲置着,你需要用车尽管拿去用。

  然而

  某天小赵开着向小钱借来的车

  一不小心撞到了行人小孙

  根据交警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小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小孙直接向法院起诉小赵和小钱

  要求其二人共同赔偿

  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小孙:我因为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0万元。小赵是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赵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小钱是车辆的所有人,他们二人理应共同赔偿我的损失。

  小赵:本次交通事故确实是我的责任,我同意赔偿。

  小钱:我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虽然我是车主,但是车辆有投保交强险、商业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各项性能良好,驾驶人小赵也有相应驾照,本起事故与我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裁判

  同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一般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小赵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道路状况、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系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小赵具有重大过错,对案涉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法院认定小赵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小钱的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车辆正处于交强险的有效期内,车辆转向安全状态、制动安全状态及灯光安全状态均符合要求,驾驶人小赵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亦未存在酒驾情形,故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小钱,在车辆管理及驾驶人选任等方面均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简单来说,若租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般谁开车谁负责,但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若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需要在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出借车辆要坚持以下“三不借”原则:

  01

  车辆存在隐患时不借

  要定期检查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良、胎压不均衡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如车辆存在故障,未提前告知借车人或未及时修复,车辆出借后发生事故的,车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借车人无驾照时不借

  02

  要审查借车人是否取得尚在有效期内的驾照,且准驾车型应覆盖本次出借的车辆。如借车人未取得驾照、驾照过期、准驾车型与车辆不符,均属于违法驾驶,车主明知仍出借车辆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03

  借车人不能安全驾驶时不借

  如借车人存在饮酒、吸毒或其他意识不清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得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出借人应当予以拒绝。若明知上述情况仍将车辆出借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在过错范围内与借车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交强险

  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

  若事故发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

  而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车主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同安法院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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