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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院
2024年度典型案例
2024年,厦门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提升案例工作意识,加强案例编报,15篇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库案例、4篇国家级典型案例、1篇福建法院参考性案例、68篇全省法院优秀案例分析、12篇省级典型案例,案例工作再上新台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本次我们从两级法院推荐的百余篇案例中,选出一些予以发布。它们既是厦门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生动实践,更展现了厦门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智慧与担当。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李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无人机“想飞就飞”?安全红线不能碰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无人机爱好者李某操控具备远程高清摄像功能的无人机,非法拍摄某部队雷达站部署及某集团军机关驻地部署,并制作成两个短视频,发布在其个人社交平台。视频阅读量高达4000余次,被分享、收藏30余次。网友在抖音平台评论区提醒李某雷达站、部队营区不能拍摄,李某仍未删除视频。经鉴定,李某非法拍摄的视频包含一项“机密级”事项、一项“秘密级”事项。2024年3月,李某经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无人机等作案工具被一并缴获。
厦门中院经审理,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专家点评
何丽新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随着中国无人机技术的迅速崛起,向天空寻求发展与经济增长,突破现有地面交通模式,开发、释放、利用及管理空中资源,发展“低空经济”是迎面而来的时代浪潮。《中国低空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4)》显示,2023年我国消费级无人机占全球份额达70%。然而,随着无人机不断普及,各类无人机违规巡飞、拍摄等“黑飞”行为频频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带来危害。本案中,无人机爱好者为博取网络流量,在炫耀、猎奇等心理的驱使下,利用无人机违规巡飞,拍摄军事基地、雷达站等敏感地区、涉密设施,并在互联网传播、分享,造成失泄密风险隐患,危害国家安全。该案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依法严惩新类型“指尖上”涉密犯罪的典型案例。
陈某甲、林某甲等6人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非法捕捞落法网,生态修复利长远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明知“吸耙”设备系禁用渔具,仍共同策划、组织人员非法捕捞花蛤苗。陈某甲租赁船舶、定制安装专门捕捞设备;林某甲负责雇佣工人、跟船指挥;林某乙负责联系客户、装货及出货现场管理;林某丙、林某丁、陈某乙等作为船长驾船出海捕捞。2024年3月,涉案船舶被公安查获,经清点共装载花蛤苗1473袋,总重量49928.47公斤。另外,陈某甲、林某乙已销售非法捕捞的花蛤苗141340.5公斤,销售金额262659元。六名被告人向公诉机关缴交20万元生态修复保证金,其中12余万元已用于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碳汇项目,剩余款项将主要用于增殖放流。
同安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两年不等,缓刑一年一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
专家点评
刘超
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本案是厦门市涉生态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以来,同安法院受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重量最多的案件。当地一些沿海村庄村民有讨海为生的传统,但对于《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本案审理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在严惩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同时,坚持司法惩治与生态修复并重,将当事人积极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自愿购买碳汇替代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纳入刑事犯罪评价,既促进了海洋生态环境改善,也能够让更多沿海村民认识到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重要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担当作为。
吴某某等29人
非法经营、催收非法债务案
——警惕非法网贷陷阱,谨慎提供个人信息
案情简介
以吴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隐瞒收取高利息、高服务费、高展期费等事实,以无抵押、无担保、额度高等引诱借款人以身份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进行APP认证并授权获取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后,通过APP内“立即借款”等按钮点击查看借款额度和期限。被告人后台核实个人信息后,无论借款人选择何种额度和期限,均在直接扣除35%的“砍头息”后,发放金额在千余元、为期6天的小额短期贷款。发放贷款前未经借款人同意、确认,亦未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并为“取消借款订单”设置障碍。之后,以爆通讯录、曝光隐私等手段要挟借款人,以电话、短信轰炸等对通讯录中的人员等进行辱骂、恐吓、威胁。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向10260余人非法发放贷款,放贷金额4009万余元,以辱骂、恐吓、威胁、滋扰方式至少向638人催收非法债务。
翔安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主犯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6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判处另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4名缓刑)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另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专家点评
陆而启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案是全省首起网络非法放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一是准确把握各犯罪构成要件,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放贷行为和“软暴力”催收高利贷分开评价为非法经营罪和催收非法债务罪,定性准确,全面评价了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二是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分清责任、宽严相济、打准打实。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认定犯罪情节,从而准确判罚,并依法追缴、没收涉案财物600余万元,彻底摧毁该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三是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兼顾公正与效率,促成全案29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此外,法院还联合区扫黑办组织高校老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旁听庭审,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Lee * Kok申请认可壳某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及香港清盘人身份案
——打造涉港破产协作的“厦门样本”
案情简介
壳某集团于2013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在厦门设有三家全资子公司。该集团在香港已进入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并由香港高等法院委任了清盘人。根据清盘人Lee * Kok的申请,香港高等法院签发《司法协助请求函》,请求厦门中院认可壳某集团的清盘程序和清盘人的委任,允许清盘人拥有并可行使香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在内地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行使权力。清盘人Lee * Kok据此向厦门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认可壳某集团香港清盘程序,并允许清盘人在内地履行管理人职责。
厦门中院经审查认为,壳某集团主要利益中心位于香港,其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香港破产程序”,申请人具备香港管理人身份,其请求在内地履职的事项也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的履职范围,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厦门中院裁定认可壳某集团香港清盘程序、认可Lee * Kok在上述程序中的管理人身份,明确其可在内地履行的管理人职责范围。
专家点评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民商经济法学院、中欧法学院、法与经济学
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国际破产协会(INSOL)董事会董事
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
国际破产学会(III)创始会员
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内地与香港破产司法协作一直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尤其在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推动下,两地经贸联系日益紧密,企业往来日益频繁。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跨境破产协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厦门中院在全国首发《关于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后,裁定认可福建省首例涉港破产司法协作案件,无疑为这一领域的实践探索迈出了重要坚实的一步。该案的审理及时回应了市场需求,平衡了各方当事人利益,确保了程序公平公正,为未来内地与香港开展更广层面、更深层次的破产协作积累了“厦门经验”,为完善我国跨境破产司法制度提供了“厦门样本”,也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厦门智慧”,值得国内其他地区复制与推广。
供稿:研究室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