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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11月14日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共十三条,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2012年3月,最高法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下称《2012年意见》),就司法建议的制发程序、管理考核、文书规范等作出了规定,对全国法院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发挥了指导作用。
但是,当前的司法建议工作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比如,深化诉源治理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办理程序不够规范等,影响了人民法院在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方面功能作用的发挥。为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最高法制定了本《规定》。
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确保质量。因此,《规定》第二条即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原则,确保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做好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要坚持质量为本,坚决摒弃唯数量论,更不能“一哄而上”、“为发而发”。
记者注意到,《规定》明确同级本地原则。为了突出司法建议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规定》在吸收《2012年意见》的基础上,在第三条明确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一般应当遵循同级本地原则,向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同级主管机关提出。本条同时还规定,发现的综合治理问题需要异地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议,层报相应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规定》第五条强调,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前,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调查研究,并积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切实贯彻“坚定的原则,柔软的身段,商量的口吻”的工作思路,严格确保建议的准确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