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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法院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一个服务平台获得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未真实、准确、完整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关联产品的,不应认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获得了在关联产品中处理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
北京互联网法院11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法院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8起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案例为全国首例手机阅读软件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
据法院通报,原告黄某在通过某社交软件账号登录某读书软件时发现,在原告没有进行任何添加关注操作的情况下,原告在读书软件中“我关注的”和“关注我的”页面下出现了大量原告的社交软件好友。此外,无论是否在读书软件中添加关注关系,原告与共同使用读书软件的社交软件好友也能够相互查看对方的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读书想法等。
原告认为,读书软件及社交软件运营者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深圳某计算机公司作为读书软件及社交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社交软件、读书软件的开发者、运营者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等停止其侵权行为,解除读书软件中的关注关系、删除好友数据、停止展示读书记录等,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认为,读书软件没有为原告自动添加好友,获得原告的社交软件好友关系数据、向原告共同使用读书软件的社交软件好友展示读书信息,均在用户协议中有约定,经过了原告的授权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社交软件与读书软件均由深圳某计算机公司运营,但同一信息处理者在关联产品中共享个人信息,需要个人信息主体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同意该处理方式。
同时,读书信息中可能包括用户不愿意向他人公开的信息,且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处理的方式对用户人格权益有较大影响,因此,仅以用户概括性地同意用户协议,不能认定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充分履行了告知和获得用户同意的义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和赔偿维权费用。
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该案提出了信息处理知情同意的“透明度”标准,即信息主体在合理预期下对处理方式、目的的知晓程度及自主决定的程度,知情同意应该充分、自愿、明确,这也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的相关处理事项的精神一致,为后续类案裁判提供了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