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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王宏泽)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了一起因室内装修工程款发生争议,施工方起诉要求给付工程款的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原告不服遂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最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了解,房某是绿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绿地公司自何某处承包了某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2017年9月,房某作为绿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孟某洽谈室内装修工程事宜,并最终将该装修项目发包给孟某,双方签订了《协议承包书》。该协议的落款处发包方由房某签字,承包方由孟某签字。此后,孟某开始对该房屋进行施工,并陆续收到了部分工程款。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涉案工程未施工完毕。因工程结算双方发生纠纷,孟某将房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房某给付剩余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孟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绿地公司自何某处承包了涉案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后房某以绿地公司名义,与孟某签订《协议承包书》,将该装修工程发包给孟某,房某作为绿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协议承包书》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代表绿地公司的职务行为,孟某提供的欠条所涉款项亦应视为绿地公司债务而非房某个人债务,孟某要求房某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民事案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名到底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一般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行为人是否以法人名义从事相关民事行为,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三是行为人是否在执行其所在法人或组织授予的职务,并且与该职务在客观上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一般而言,当法定代表人在合同的公司签章栏签字,从维护交易诚信角度,应认定该签字是代表公司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确认,该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受。反之,法定代表人日常生活中的个人行为,如为满足个人需求购房购车等行为很难与职务行为相提并论,自然责任由个人承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赵蕾法官介绍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