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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那么,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就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王宏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