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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4月20日电 (记者 孙满桃)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十条,涉及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期间顺延,加大司法救助与企业帮扶等内容。
注重对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意见》注重对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等合法权益,《意见》提出,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消费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惩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的行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方面,《意见》强调,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比如,在保障申请人权利前提下,能够“活封”的,尽量不“死封”,切实减少对困境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企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可以采取第三人保证担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灵活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尽量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除中小微企业外,对于陷入困境的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司法保护和帮扶,《意见》对此也予以规定。
此外,《意见》提出,对于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人民法院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除依法依规做好诉讼费用的减、免、缓外,对于确实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诉讼参加人,要依据其申请,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
明确并细化法律适用规则 避免滥用
记者了解到,《意见》还明确并细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规则。关于不可抗力的问题,社会普遍关切。《意见》明确规定了相关民事案件特别是合同案件中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强调既要依法适用,又要避免规则滥用,积极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冲击。
《意见》提出,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
同时,《意见》就合同变更、解除的问题采取了区分处理的做法,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的,尽量不用解除合同的方式。当事人以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准确适用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负担,也符合公平原则,但过度适用,则会对交易秩序造成较大破坏。因此,不可抗力的适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当用则用,不能滥用。
另外,《意见》还要求,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就通知义务的履行,《意见》进一步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