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 陈畅)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据了解,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工作试点。经过两年的改革实践和试点探索,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逐步提升。2019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均适用率为40.1%,其中重庆、天津、江苏等省份平均适用率已经超过70%。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主导责任充分履行,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比率逐步上升,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也逐步上升。2019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33.5%,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8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介绍,《指导意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陈国庆还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路径,是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