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 陈畅)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指出,实践证明,认罪认罚制度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当事人对最终结果的接受度带来了积极影响。2019年1至9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被告人上诉率为3.5% ,检察机关抗诉率为0.24%。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量刑建议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对被害人提出异议的也作出了明确。
《指导意见》明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指导意见》还明确,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对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