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 陈畅)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全部的刑事案件,没有罪名的限制,就像立功、自首等情节一样,至于在具体案件中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时间早晚、作用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要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沈亮说,对于案情简单明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罪案件,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对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前科累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的,该重判的,不能因认罪认罚就简单从宽处理。
沈亮特别指出,在实际审理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重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对被告人从宽幅度的确定上,把被害人是否谅解、被告人是否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于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从宽幅度原则上要大于没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案件;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必须就附带民事诉讼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否则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从简审理;被告人口头上表示愿意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暗地里隐匿、转移财产,能赔不赔的,不认定为认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努力实现被害人权益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平衡。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也要认真审查,防止出现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花钱买刑”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