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孙满桃)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记者获悉,这是继最高法出台《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之后,今天“两高”又联合发布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的两部刑事司法解释。
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李勇表示,这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近四年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老鼠仓”等刑事案件112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不断发生。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
特别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称“老鼠仓”)不断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介绍,当前,全国证券期货犯罪形势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危害严重;二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更为隐蔽;三是内幕交易犯罪持续高发;四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集中爆发;五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持续增多;六是跨境犯罪逐渐增多;七是犯罪呈融合化发展趋势。
李冰洋表示,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认定和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为公安机关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明确“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六种情形
据介绍,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11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
另外,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12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是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依据。
因此,两部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均作了明确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是指通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或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违法所得数额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中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几方面特点:发案领域日趋广泛,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突出,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犯罪手段网络化趋势明显。
针对上述案件特点,缐杰说,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着力强化司法办案的可操作性:
一是结合司法实践,明确“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二是严密法网,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违反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三是明确应当从六个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防止行为人利用规则和制度的漏洞逃避法律追究。
四是加大惩处力度,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