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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

2018-03-02 14:22 来源:光明网 
2018-03-02 14:22:03来源:光明网作者:责任编辑:杨煜

  光明网北京3月2日电(记者 陈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任务,并确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牵头落实。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通报人民法院审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据悉,《解释》共有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原则、任务及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等七方面内容。

  《解释》规定,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表示“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同时具备刑事和民事审判背景的法官并不多。而这种附带诉讼则需要同时具备两大专业领域的知识。为了适应公益诉讼的专业化审判的特殊性,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理模式。”

  《解释》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并且规定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同时,《解释》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方式。

  《解释》还明确了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除此还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程序,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告诉记者:“截至2018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7.4亿余元,其中,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56.7亿余元,收回人防易地建设费3.7亿余元,督促收回被套取或冒领国家补贴资金0.68亿元。”

  张雪樵还指出,“《解释》中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解释》的新要求,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依法、规范开展工作。”

[责任编辑:杨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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